近日,水利部印发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地下水管控指标审查意见。截至2021年底,水利部已审查通过13个省份的地下水管控指标成果并印发了审查意见,其中6个省份的管控指标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地下水管控指标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关键基础性工作,是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管控指标包括地下水取用水量、地下水水位两项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率、地下水监测井密度、灌溉用机井密度三项管理指标。 2020年2月,水利部全面启动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2020年底,31个省份全部完成并提交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成果报告。2021年,水利部组织开展各省份地下水管控指标成果的流域复核和技术审查。截至2021年底,除甘肃、青海、新疆外,其余28个省份成果均已完成流域复核。水利部组织对黑龙江等16个省份成果开展技术审查,其中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宁夏13个省份通过技术审查,黑龙江、江苏、湖南、广西、重庆、贵州6个省份的管控指标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通过审查的13个省份的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共计200亿立方米,较现状水平年(2019年)开采量减小约28亿立方米,其中平原区137亿立方米,占平原区可开采量的37%。对地下水超采区,以浅层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全面禁采为目标,划定了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对区域内的海水入侵区、盐碱化易发区等重点防护区,确定了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对非超采区,结合区域水位动态变化特点,提出了平原区和部分山丘区的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13个省份还明确了2025年1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水户在线计量、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口计量设施配备、规模以上农用灌溉机井计量设施配备、每1000平方公里的监测井密度等目标要求。 下一步,水利部将全面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继续推动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不断提升地下水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