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4-11-20访问次数: 字号:[ ]


2024年11月1日起,《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安全风险辨识报告制度由工业企业向全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广,向学校、文化场馆、医院等部分非生产经营单位拓展,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迈出重要一步。

《条例》共29条,突出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对安全风险实行全面辨识、科学评估、分级管控。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监督考核。要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全面负责,对本单位填报的安全风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签署安全风险报告承诺书。


突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理

《条例》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施目录化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管控。施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新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经营前完成首次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没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也应按要求进行确认。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向从业人员公示,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牌。


聚焦重点场所和薄弱环节风险管理

《条例》对生产经营场所分割出租、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等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分别明确了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方式和具体要求。对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学校(含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民政福利救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参照条例执行。对社会面小场所,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专门的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创新安全风险监管模式

《条例》强化了部门指导和服务职能,规定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依托本行业领域现有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安全生产的精准执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版权所有
南京水科院联系电话:025-85828808  网站联系电话:025-85828808  苏ICP备05007122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