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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
日期:2010年08月07日 13:21:45点击数:字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

 

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与之配套衔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评议制度、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将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实抓好四个法规文件的学习宣传,细化落实措施,严格执行规定,加强督促考核,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039

 

 

〔此件请转发至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样表);
    2、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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